供电营业规则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
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,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,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和国家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
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业供应与使用活动中,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。
第三条
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,服从电网统一调度,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。
第四条
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,供用户查阅。
第二章 供电方式
第五条
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。
第六条
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: 1、低压供电:单相为220伏,三相为380伏; 2、高压供电:为10、35(63)、110、220千伏。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,其他等级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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